(一)确权依据
2026年03月02日
(一)确权依据
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8]从宪法上确立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https://www.daowen.com)
为了给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立法准备留出筹备时间,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9]。由此确立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立法时间的确定权,也因此形成了各省、自治区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确权情况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