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起草单位的初步审核

1.夯实起草 单位的初步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一般设有法制科室,且现在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和乡镇均聘有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报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通常没有部门审查意见;作为文件起草的发起者,起草部门对于文件的来龙去脉更加清晰,对其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论证,是起草单位应有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对《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二条进行修改,将起草单位自身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报审材料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