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流程
2026年03月02日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流程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发布,主要经历三个审核环节:起草部门的初步审核、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监督部门的备案审核。其中,前两个是事前审核,备案审核是事后审核。起草单位主要是必要性审核,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程序和文本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备案监督机关要对已经发布的正式文本进行再次全面“体检”。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审核流程分析见下表:
表2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流程

司法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在文件的制定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是文本内容及程序合法性审查的“主阵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一是起草单位自身审核难以落实,通常满足报审材料的全备性已是不易,比如,提供较为全面的文件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的记录材料、相关座谈会的讨论意见,经过修改完善的送审文本等;二是备案监督机关事后审查意见的落实难,文件的重新修改或发布程序参照文件的制定发布流程[6],重新再来一遍签发程序,这与因上位法或政策变动而启动的文件修订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与正式发文的间隔时间较短,消耗较多的行政成本,也给社会公众对行政规定的持续性期待带来困难。
为优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流程,笔者提出两点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