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的概念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将一定的财产权转让或设定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而对此财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因此,简言之,信托“是一种财产移转及管理的设计”[1]。在这个关于信托的概念中,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一切能够转让和利用的有价值的权利,而这一财产权所依附的财产即为信托财产;转让,即财产权的转让,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设定,是在自己的财产权上为他人创设一项他物权,如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创设地役权;管理,是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等方式的利用;处分,即对信托财产的权属进行处置。

我国制定于2001年的《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做出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第44条对慈善信托也作出了定义,即“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这两部法律对于信托的核心定义均是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此处的“委托给受托人”,在实质上就是将信托财产移转或设定给受托人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从比较法上来看,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三版)中,除了结果信托和法定信托以外,一般的信托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在财产之上创设的一种信任关系,使受托人为了慈善目的或受益人的利益而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并进行处分。[2]海牙信托公约对于信托概念的界定是:信托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移转到受托人名义下或代表受托人之第三人名义下,使受托人为了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而管理、使用或处分。[3]日本信托法关于信托的定义虽然在2006年修法时进行了修改,但其核心概念仍是特定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按照一定的目的而为实现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所从事的必要行为。[4]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