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信托制度的一大特点,因此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便至关重要。信托制度中,“最独特者,就是将一笔‘集体财产’(即‘信托财产’)独立切割出来,一方面将其纳入适当的经营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又将其作为清偿特定债务的专属资产”[20]。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信托合同来约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限。但是,仅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仍难以在当事人之间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因为信托成立之后受托人便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如果不进行信托登记,那么当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做出超越其处分权限的交易时,则信托财产将被交易相对人取得。如在宣言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发生重合,在信托成立之后,信托财产仍然在委托人的名下,此时如果不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则他人难以区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的界限,如此则极易导致信托财产在经营管理中逐渐丧失独立性,最终有碍信托目的的实现。

此外,对于信托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而言,其并不知晓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也并不负有查阅信托文件的积极义务,此时信托财产要想保持其独立性,最好的办法便是通过登记将信托财产之上的法律关系记载在登记簿上,使第三人欲与受托人发生有关信托财产的交易时,能够轻松查阅到该财产的权利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例如,在意大利,“信托受托人有义务以受托人的身份将其对土地的权利进行登记,有义务在股东名册上和银行账户上注明其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意大利的公示规则下,尽可能地让外界知悉信托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21]。由于信托登记要求写明受托人的权限,因此在登记之后受托人超越权限处分信托财产时,交易第三人便可以通过查阅而得知受托人越权的情况并终止交易,避免浪费交易成本;即便受托人越权处分了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而将交易撤销,回复信托财产的归属,确保其独立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