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散立法模式
2026年03月05日
二、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的模式是指既不在修改《信托法》时增加规定信托登记的规则,也不进行信托登记的单独立法,而是由负责各类财产权登记的不同登记机构的主管行政部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提请国务院制定相应行政法规的方式,在各类应登记财产权的领域内各自分散地建立相应财产权的信托登记制度。
这种分散立法的模式最终也能够使各类应登记财产在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时,都有进行信托登记的规范可供依循,也能够实现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缺失的严峻现实下,一些行政部门为了能够使其所主管的登记机构进行相应财产权的信托登记而开始尝试分散立法的模式。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曾经起草过《房地产信托登记暂行办法》,以解决房地产设立信托时登记制度缺失的问题。经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后,有关不动产信托登记的事项仍然是自然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6条列明的待办事项。(https://www.daowen.com)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是目前唯一付诸实践的分散信托登记的部委立法实践,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来实现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的登记。当然,仅仅针对信托产品的信托登记并非真正意义上涵盖全部信托财产权的信托登记,“原因在于,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可能涉及多个财产主管部门及信托主管部门,需要从制度及实务操作各层面建立衔接和协同机制,而这些部门间的协调亦非短期内可实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