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的审查标准概述
2026年03月05日
一、信托登记的审查标准概述
当事人在设立信托时,如果在信托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则信托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因为一旦办理登记,该信托法律关系就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信托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之前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登记机构审查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类。
形式审查是指信托登记机构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变动的基础法律行为。如果登记机构认为当事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在形式上真实、有效,就同意办理信托登记。例如,信托登记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所提交的财产权属证明真实有效,信托合同的内容完整,信托目的合法等,便予以办理信托登记。(https://www.daowen.com)
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构不仅审查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还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权利变动的基础法律行为。例如,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信托财产是否准确存在、财产范围和性质的描述是否与事实相符、申请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等。实质审查往往需要登记机构实地查看信托财产的客观状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更多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存在、意思表示真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