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026年03月05日
第二节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系一种以财产为中心之法律关系”[6],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不能与财产相分离”[7]。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是受托人因信托行为而取得的、原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我国《信托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已十分广泛,因此信托财产所包括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凡得以金钱计算其价值之物品或权利,均得为信托财产之客体,故动产、不动产、金钱、有价证券、债权、物权、准物权、智慧财产权等,皆得为信托财产”[8]。可以说,一切依法具有交易价值的财产权,均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三版)也认为,“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是一项基本的规则”[9]。我国《信托法》第14条第2—4款还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对于财产权之外的人身权,“例如身份权、名誉权及姓名权等,因其性质为一身专属权,且难以论断其财产价值,故不能成为信托财产”[10]。此外,不具有独立价值的权利如股票之上的表决权等,则依法不得成为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