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后记
在信托法的诸多制度中,信托登记并不是引人注目的一项。在常见的信托法教材中,信托登记至多会被置于信托财产公示一章中,以一小节的篇幅介绍。但我始终认为,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无比的灵活机巧,相对于肃穆威严的大陆法系而言,就像一个调皮灵动的小精灵,经常惹出事端,所以始终并不讨巧。从大陆法系的眼光打量信托,就像一个威严的父亲打量精灵古怪的孩子,总觉得太调皮而不好管教,难堪重任。信托登记就是一个绝佳的契机,能够让信托制度契合大陆法系,通过对应登记信托财产的登记,让最主要的信托财产取得公示方式,从而获得稳定性和对世性,也较符合大陆法系处理财产权效力的做法。这虽然牺牲了信托的一些私密性和灵活性,但能够换来大陆法系的信任,因此是信托制度落地生根发芽最为现实的路径。
我国自2001年颁布《信托法》以来,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信托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信托行业所管理的资金日益增多,甚至达到海量。但平心而论,在这看似繁荣的信托业务背后,符合信托精神和实质的、真正的信托业务,其实并不多,甚至可以说很少。要看信托制度在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最简单的就是看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运用到信托,即普通的民事信托数量多不多。如果老百姓对于自己的财产、身后事都能够便捷地通过信托来打理,那么就说明信托制度确实生根发芽了。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国家信托制度的运用目前恐怕还是远远不够的。
正因如此,信托还需要更多的人去研究和推广。当然,近些年来关注和研究信托的人也越来越多,法学界对于信托制度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出现了一批高质量的作品,如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石俊志先生主持的“外国信托法经典译丛”陆续出版,将一批国外经典的信托法专著引介到中国,这对于推动信托法学术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还有一批国内学者撰写的信托法教材和专著陆续出版,这些点滴努力都将为信托法的本土化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本书最初源于本人的博士毕业论文,在2010年写完,2012年以《信托登记制度研究》的书名出版。八年过去了,该书几已售罄,出版社也无意加印,但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依旧进展迟缓,对这一主题的研究依然值得继续深入下去。这些年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取得了巨大进展,《民法典》也已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可以说,与信托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产权的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对于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对动产的登记制度开始大力推进,因此以前很多难以有效运用的法律制度都开始焕发出新的活力。有鉴于此,经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郭虹社长商量,经她慨然同意,我将八年前的书稿进行全面修订,并以《信托登记论》的书名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次对书稿做出全面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作为国内信托登记制度唯一立法探索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在2017年正式颁布时,大幅度修改了2009年征求意见稿中的调整范围,因此书稿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在当时银监会起草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其对于拟纳入调整的信托登记范围规定为我国境内所有的信托登记,这明显超出了银监会设立的信托登记机构的业务能力范围,必将“力不从心”。在之前的书稿中,我就对此表示了担忧,认为不具有现实可行性。2017年,银监会经过多次修改和征求意见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终于颁布,其对于信托登记的调整范围已经缩小到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这比较符合其设立的信托登记机构的定位和能力,终于理顺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二是国内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也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物权法提出的“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任务逐渐得到落实,登记制度逐渐完善。并且,伴随着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营商环境的打造等一系列法律与政策的重大变革,不仅使得原住建部制定房地产信托登记部门规章的想法搁浅,也使原书稿中许多内容变得陈旧、脱离实际,因此必须做出修改。(https://www.daowen.com)
三是我本人对于信托登记的效力有了进一步思考。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学界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认为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宜的观点较多,但《物权法》对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这一立法例无疑较为严格,对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信托财产中需要登记的部分,其登记的效力应当与这些财产进行物权登记效力相同,否则将造成混乱。而随着《物权法》多年来的实施,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这方面的普法教育已经逐渐实现,因此对于信托登记的效力,也可以完全据此实现登记生效主义,由此不同于其他法域的做法。
四是《民法典》已经颁布,之前的民事单行法大多即将废止,因此书稿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也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修改。对此,我将书稿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更改为《民法典》对应的条文,对《民法典》相关的新规定也一并进行了引用,以保持法律条文的有效性。2020年12月底,在《民法典》即将生效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布了一大批司法解释,国务院也出台了一些新规定,有些与本书内容密切相关,因此在书稿付梓之前,我又进行了审阅修改,吸收了相关的新规内容。
最后就是我在书稿中吸收了近十年来新出版的信托法作品和新刊出的论文的一些研究成果,并且补充了近些年的一些典型案例,以进一步丰富本研究的内容。
在法学的大家庭中,信托法是个未被列为主干课的小法;相对于气势恢宏、博大浩瀚的民商法而言,信托法也只是不那么起眼的一个支干而已。所以国内研究信托法的力量仍显单薄,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汗牛充栋的研究成果,信托法的研究仍然是贫瘠的。也正因如此,我不揣浅陋,愿意将信托登记这一问题继续研究下去,为信托法的发展积点滴之功、尽绵薄之力。
孟强
2020年12月27日夜完稿
2021年1月10日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