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登记的信托财产范围

一、应登记的信托财产范围

如前所述,信托公示的方法一般可以根据信托财产的主要类别而分为三种,即依法应登记的财产权的信托公示方法为登记;有价证券的信托公示方法为在有价证券上载明其为信托财产;其他财产权则无有效的信托公示方法,主要是移转占有。我国《信托法》第10条关于应当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的规定,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于财产权登记的要求,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当对财产权登记的要求是在这两个层面的立法中提出时,在该财产权之上设立信托才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中即便规定了必须登记的财产权,也不能成为信托财产必须办理信托登记的依据。

例如,关于海域使用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条中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可见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经审批的结果,该条中的登记只是政府的登记管理造册行为,而不是海域使用权的公示方法,其公示方法应该是政府机关的公告,因为该法第21条第1款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而国家海洋局于2006年10月13日颁布的部门规章《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3条第1款则规定:“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该规章将《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由行政机关在批准海域使用权时应当主动进行的登记造册发证行为,变成了海域使用权申请人的义务。那么该规章中关于海域使用权必须登记的规定,就不能成为海域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必须进行信托登记的依据,即以海域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并非必须进行信托登记。

第二,法律法规关于财产权登记的规定,应当是将登记作为财产权的公示方式,是对该权利的产生、变动或消灭事项的规定,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为了归档整理而进行登记造册的登记。例如,《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该条中的登记行为就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本身产生、变动或消灭的登记,而是政府为了方便进行土地权利管理所进行的整理归档记录,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就自动设立。类似于这类规定中的登记造册,就不属于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只是政府出于管理需要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登记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的,而是政府依法作出的一种职权行为”[1]

第三,由于该条规定中使用了“应当”一词,从文义上看,此处指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登记财产权,而不是可登记财产权。也就是说,《信托法》第10条要求的必须登记的信托财产,对应的财产权的登记必须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登记是当事人必须进行而非可以自由选择的程序。例如,《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中虽然也出现了对地役权登记的规定,但此处的登记只是任意性规定,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事项,其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并不必须经过登记,只是不经登记不得产生对抗效力。如果以地役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话,也并不需要进行信托登记,但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从受托人处继受取得该财产权。当然,正如本书第六章第三节所分析的,《信托法》第10条的表述含混不清,如何理解其中的“应当”并不容易,因为即便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权类型,立法用语也并未体现出强制登记的含义,而只是告诉当事人不登记的后果。当然,如果简单地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对该条做文义解释,则很容易将应当登记的财产权理解为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的财产权类型,如一般的不动产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因此,凡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产生、变动和消灭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在成为信托财产时,就需要以登记为信托公示方法,办理信托登记。目前在我国,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登记的财产权种类较多,既包括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财产权,如常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还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需要登记的知识产权;也包括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财产权,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动产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由于信托登记的客体既包括信托财产,又包括信托法律关系,因此信托登记的内容也应当包括信托财产和信托法律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下面,笔者以表格的形式将常见的可登记的财产权进行列举,以明确应登记的信托财产的范围。

表1 可登记的财产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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