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

二、信托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50年代经济发展迅猛,企业界对于资金的需求甚巨。因此,一些银行逐渐开设信托业务,办理信托存款、投资、放款等业务。在20世纪70年代,台湾地区数家信托投资公司开始营业,随后,从事土地开发投资的信托公司也逐步成立起来。虽然信托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但直到1996年1月26日,台湾地区才颁布了“信托法”,2000年7月19日颁布了“信托业法”。在“信托法”颁布之前,由于信托制度的多年运用,台湾地区对于信托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并非空白一片,其间“有关信托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由司法判例、判决及零星的法令所构成”[38]

台湾地区“信托法”分为9章86条,具体而言,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信托财产”,第3章为“受益人”,第4章为“受托人”,第5章为“信托监察人”,第6章为“信托之监督”,第7章为“信托关系之消灭”,第8章为“公益信托”,第9章为“附则”。由于该规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托财产、信托的监督等基本事项,因此成为台湾地区信托领域的基本规范,统率着“信托业法”等信托相关的特别规范。“信托法”于2009年12月30日公布了修正案,修改了其中4个条文。“信托业法”分为7章63条,主要规定营业信托的相关事项,如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监管、信托行业自治等事项,具体而言,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设立及变更”,第3章为“业务”,第4章为“监督”,第5章为“公会”,第6章为“罚则”,第7章为“附则”。“信托业法”自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6次修正,说明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的发展需要相关规范不断作出调整和修改以满足实践中的新需求。台湾地区的信托法制在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法的起草过程中起到了参考和借鉴价值,我国大陆地区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在诸多地方吸收了我国台湾地区信托相关规范的有益经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