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受益人的权利

二、保护受益人的权利

信托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受益者,享有信托利益,但在形式上,受益人却并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不能占有和管控信托财产,因此相对于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受托人而言,受益人所处的地位较弱,需要法律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在这些保护措施中,最重要的便是受益人的撤销权。受益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而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所拥有的撤销受托人越权处分行为的权利。例如,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2条和第49条的规定,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但是,信托受益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惟为保护交易安全,以保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受益人行使撤销权不应毫无限制”[22]。否则受益人不断推翻受托人与他人的交易,将会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破坏。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18条第2款便明确地规定了受益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一、信托财产为已办理信托登记之应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者。二、信托财产为已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于证券上或其他表彰权利之文件上载明其为信托财产之有价证券者。三、信托财产为前二款以外之财产权而相对人及转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受托人之处分违反信托本旨者。”可见,对于应登记的财产而言,财产已办理信托登记是受益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因为财产如果未进行信托登记,则第三人在从事交易之前不可能通过查阅登记薄而知晓该财产之上的真实权利情况,受益人仅凭信托文件并不能主张信托财产的对世效力。而信托财产进行信托登记之后,第三人在交易时不去查询登记状况便属于恶意,即应当知道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信托法律关系及受托人权限范围的存在却与越权的受托人从事交易的,受益人才得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将信托财产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