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的功能

第三节 信托登记的功能

在信托成立之后,委托人将财产所有权移转给了受托人或为受托人设定了他项权利,受托人在法律上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但这种所有人只是名义上的,实质上,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区分开来,分别管理和处分,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负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并应当按照约定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付给信托受益人。因此,信托财产虽然在形式上划归受托人所有,但是“此种‘名不符实’的财产型态,有使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知悉财产权的真正归属及名义上所有人权限范围的必要,避免因高估受托人的偿债能力而受损失,因此,实在有创设信托公示制度的必要性”[19]。而在信托的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便是登记的方法。信托登记在信托制度中具有如下功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