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托财产
信托登记的内容,首先是要对信托财产的客观状况做出准确的记录,即对信托财产的物理状况、事实情况及已有的权利负担等进行客观而全面的描述,尽量符合该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和法律上的原貌。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从上文表1中可见,应登记的财产权主要是不动产所有权、特殊的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知识产权、股权这几大类。因此,这些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登记时,首先就应该将这些权利的标的物的客观状况进行记载和描述。
第一,记载信托财产的客观状况。对于信托财产客观状况的记载,可以参考该财产在进行其自身的权利登记时的记载要求,一般需要对财产的位置、界限、范围、大小、期限等作出记载。例如,就不动产而言,需要以基本单位来进行登记,包括宗地、宗海、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对此进一步解释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因此,如果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登记时,就应当详细记载不动产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情况。(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还应当记明信托财产之上已存在的其他权利情况。例如,以不动产所有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在登记时除了记载和描述不动产的客观状况以外,还应当载明该不动产之上存在的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