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信托法》第10条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该条是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但对于如何理解信托登记的相关问题,则相当含糊,不甚明了,在《信托法》实施之后一直招致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批评,再加上配套的登记制度一直未能完善,统一登记制度的进展也较为迟缓,导致信托登记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处于滞后的状态。该条规定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