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对抗主义与生效主义的比较

三、信托登记对抗主义与生效主义的比较

通过考察我国和域外的不同立法实践,可知在信托登记的效力上,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与信托登记对抗主义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理念,因此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不同的影响。具体而言,两种不同的效力模式体现了如下重大差异。

(一)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程度不同

在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国家公权力对于信托法律关系的介入较早。此种模式下,对于应登记的财产权,当事人一旦决定成立信托,国家公权力便开始介入其中,在信托成立之后即面临着公权力的审核,不将信托财产进行信托登记的,则信托便不能生效。此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督促人们在设立信托时去办理信托登记,有利于国家公权力对于财产归属的真实状况及信托法律关系状况进行统计和监督;而且设置较前的登记制度也有利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持,有利于减少日后的纠纷。

在信托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国家公权力对于信托法律关系的介入相对较迟。此种模式下,对于应登记的财产权,当事人决定设立信托时只要符合信托的成立要件便可以使信托法律关系生效,当事人之间便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事,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国家公权力对此并不介入和干涉。只有当有关信托财产的交易涉及第三人时,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和受益人的权利,国家公权力才介入信托法律关系,对财产是否办理信托登记作出对抗或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判断。

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法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不同程度,在实质上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干预程度。虽然在现代工商社会中,政府有必要对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甚至是积极的干预,但此种干预主要限于涉及公共福利的领域,对于较为纯粹的私人事务则并无干预的必要,而且公权力的行使也需要付出相应的行政成本支出,干预得越早、程度越深,则相应的成本就越高。为了实现行政效率的最大化,政府应当在有必要介入的时间点去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对于信托而言,基本上是当事人的私人事务,因此在生效之初,国家公权力实无介入的过多必要,当信托财产的交易涉及第三人时,第三人需要与受托人发生交易、评估其财产状况,由于第三人代表着市场交易秩序,此时公权力的介入方为必要。从这一点而言,对于信托登记的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是符合现代市场规律的,也符合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在市场经济中运作的规律。(https://www.daowen.com)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在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相对较低。在此种模式下,当事人能够进行意思自治的范围仅限于成立信托法律行为,但是如前所述,法律行为不生效在实际效果上等于行为未成立,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较小、程度较低。

在信托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相对较高一些。在此种模式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设定信托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在设定之后便生效,各方当事人都要受到信托文件中约定条款的约束,信托财产便开始由受托人经营管理,受益人便可以开始受益。只要受托人未超越权限处分信托财产,也未受到债权人的追索,则信托财产未办理信托登记也对他人利益不产生负面作用,不影响已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有效存续。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较大、程度较高。

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现代私法的主要目标之一。市民社会中对民事主体的假设是理性人,人们有能力为自己的事务自主作出安排,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所以法律应当赋予人们意思自治的空间,并保护人们意思自治的结果。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压缩了信托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忽视了信托法律关系的特质和多样性,因此有悖于现代私法精神,不利于私法主体对于私人事务的处理。例如,某人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为自己的一名亲戚设立信托,要求受托人将房屋出租,租金定期交给受益人,并在受益人参加工作并结婚后,将房屋彻底移转给受益人。那么在信托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房屋属于应当登记的财产,未办理信托登记则该信托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都不能生效,即便受托人已经依照约定将房屋对外出租,并将租金定期转付给受益人,但是该信托由于未进行登记而不能生效,则受益人取得这些租金利益也缺乏依据。可见,登记生效主义不利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权进行自由安排和处分,有学者指出:“设立信托采取不登记不生效制度,似使之过严,也是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的最大打击。以如此强烈的公权干预,挫败私人设立信托的自由意志,是否有必要,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效果看,都值得研究。”[24]

相比较而言,信托登记对抗主义则赋予私法主体处理自己事务的自治空间,只有当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理超越权限、涉及第三人时,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和受益人的权利法律才对信托财产的登记状况做出区分,赋予已登记的信托法律关系更强大的效力,让受益人享有撤销权和追及权以对抗第三人;而未登记的信托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存续,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只有当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超越权限变成无权处分时,交易第三人因不知情而有权依交易而取得信托财产,此时受益人就不能对其行使撤销权和追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