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信托登记的效力
法律行为是私法上的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1]。人们通过进行各种法律行为在市民社会中进行自我安排、意思自治,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而法律效力则是国家公权力对于法律行为的介入和管理,体现了国家将个人行为纳入管理范围的过程。“法律上之效力者,依法律之规定,法律要件完成时之法律上变动也。”[2]就信托而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登记的财产,在设立信托时,也应当进行信托登记。因此,对于应登记的财产而言,信托登记的效力是指信托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在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中充当何种要件,并由此决定信托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行为的要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将法律行为的要件分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两类。成立要件是否具备,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谓为法律行为成立所必要之事实。如无其事实,不得认有法律行为之存在”[3]。当一个行为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该行为就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就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例如婚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如果未经登记,则婚姻不能成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只要求有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三个要素即可,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成立要件,则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认定其特殊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已成立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不可或缺之要件”[4]。法律行为在成立之后,还必须具备生效要件,才能具备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对成立要件的进一步严格要求,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的介入和管理。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还可以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标的必须确定、可能和合法,以及意思表示真实。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而法律行为的特别的生效要件,则是在一般生效要件基础上特别附加的要件,如对于条件、期限等方面的特别要求。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58条就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而第160条则规定:“……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行为只有在具备生效要件之后,才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行为的效力还可以细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的效力,就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所谓对外的效力,就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5]。对于主要产生对人权的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的目的便在于获得对特定人的效力,如合同的缔结等。而对于涉及对世权的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对外的效力,如物权的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