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承的禁止
2026年03月05日
四、继承的禁止
虽然信托财产在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但其是为实现信托目的而存在的财产,其利益归属于受益人,因此信托财产不同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因此,在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能被列入受托人的遗产范围而进行继承,否则,信托财产将变成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而归于消灭,受益人的权利将从此落空。当受托人死亡时,其受托职责依法终止。为了不使信托事务的处理任务中断,此时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0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遗产的排除这一规则不仅对受托人有效,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样有效。因为委托人自信托设立之后便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而且必须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因此在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也不能再归入其遗产范围之内。至于受益人,一般情况下其对信托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享有从信托财产中取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当受益人死亡时,其尚未领取的收益自然可以进行继承,但信托财产本身是否归其所有,则要看信托合同的具体约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