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机构的具体设置

三、信托登记机构的具体设置

鉴于我国目前对于应登记财产权存在多个登记机构,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海事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那么在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时,信托登记机构实际上也就是这些登记机构,为这些机构增加信托登记的业务即可,无需再单独在这些机构内部设立信托登记部门。

当然,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未来如果中央机构改革对相关登记机构进行了调整,则信托登记机构也就随之调整。如果根据财产权利的属性进行划分,目前应登记或可登记的财产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不动产财产权、应登记动产财产权、其他财产权利三大类。

(一)不动产财产权信托的登记机构

在自然资源部整合诸多不动产权利登记部门并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之后,不动产财产权信托的登记也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进行,需要在其负责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上增设不动产信托登记的类型。

在信托发展史上,不动产财产权向来是最为重要的信托财产种类之一,因为不动产自身的特点使其成为极为重要的信托财产类型,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因为不动产不易损耗,可以服务于较长期限的信托目的,而且不动产的利用方式多种多样,增值升值的空间大,容易实现财富的增长,所以历来是人们设立信托的优先选择。“古老时代,对不动产之观念,只限于‘占有’‘所有’,现代对不动产之新观念,已演变成为‘所有’之真正含义在于‘能高度有效利用’‘能如商品真正货畅其流通’。是以土地信托被誉为‘明日信托之星’。”[10]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便成为私人财产中最重要的不动产权利。房地产价值巨大,且容易进行出租出售等利用,增值空间较大,适合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因此,实践中人们要求当地产登记机构进行信托登记的需求较多,而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则极大地阻碍了房地产信托的发展。

目前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登记的不动产财产权主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国有草原使用权、集体草原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https://www.daowen.com)

在以这些不动产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登记时,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登记职责上增加相关不动产财产权的信托登记业务。我们可以在目前不动产财产权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上增设信托登记一项,将信托登记纳入已有登记系统,依托已有的不动产权利资料储存,尽快实现不动产权利的信托登记。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事项,那么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时,也应当到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信托登记,由其进行审核并为受托人颁发不动产信托财产权属证书。

(二)应登记动产财产权的登记机构

目前,我国应登记的动产财产权主要集中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这些价值较大且耐用的动产之上,如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的占有权、机动车所有权、机动车抵押权等。这些交通工具不仅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财产,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极大的便利,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涉及国家利益,例如船舶、航空器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航行,涉及国家的领土主权、关税、卫生等国家利益,而且在紧急时期国家还可能对这些交通工具进行管制或征收、征用,因此需要对这些动产加强管理、以登记作为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

目前对这些交通工具的登记机构主要是海事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那么对于以这些动产财产权设立信托的,为了实现登记的便利,可以在这些部门的登记业务范围内增设相应交通工具的信托登记一项,如此则不影响国家对这些动产的管理秩序。

当然,伴随着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先行先试,未来的科技发展将为动产的登记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技术支撑,因此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进行信托登记也越来越具有可行性,未来甚至可以在一切动产之上实现信托登记。

(三)其他财产权利信托的登记机构

除了不动产权利和特殊动产权利之外,其他可登记或应登记的财产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股权和一些权利质权。对于这些财产权利信托的登记,就可以在现有登记机构的基础上,为其增加各自负责登记的财产权的信托登记业务类型。

知识产权既包括人身性的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也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如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商标专用权等。对于人身性的知识产权,其并不能转让,不具有流通性,因此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但是对于财产性的知识产权,则可以与作者本人分开,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具有流通性并可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完全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登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等。在国务院进行大部制改革之后,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负责知识产权的登记工作,但具体又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来对应负责不同的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和专利权质权的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的登记。那么在这些知识产权之上设立信托的,应当仍分别由这些机构来负责办理相关的信托登记,进行审核并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