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与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在我国法上,赠与是一种合同,而非单方法律行为。而信托制度与合同制度不同,“信托法通过其普通法中的技术规则具有合同法不能实现或者不能轻易实现的功能”[40]。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权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除了经过公证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以作为赠与的条件;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在附条件的赠与中,赠与人将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例如向第三人给付一定的利益。因此,就财产权的移转、移转的无偿性以及可以附加一定的义务这三个方面而言,附条件赠与和信托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信托与赠与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二者的差别如下。
第一,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一般都比较熟悉,而且存在信任关系;但在赠与中,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赠与,因此在赠与中,对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并无此种信任关系的要求。
第二,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接受财产之后,负有积极的管理和处分义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在赠与中,受赠人并不负有此种积极义务,即便是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一般也仅在条件限定期限内对受赠财产负有消极保管义务而已。(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信托制度中,信托一旦设立,则委托人便淡出信托关系,无权撤销信托,即便出现受托人的违约现象,撤销权也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欲终止信托,须取得受益人的同意并同时为之,才能终止信托。而在附条件赠与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自行决定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第四,信托制度中,受益人因为享有撤销权和追及权,因此其权利远较一般的债权更有保障;而在附条件赠与中,如果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向第三人给付一定的利益,则该第三人一般不能直接向受赠人主张履行给付,更不享有撤销权和追及权。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并且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才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信托制度中,信托关系终止后,如果信托财产尚有剩余,则受托人首先应当将之交付给受益人,《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而在附条件赠与中,条件履行完毕后,若赠与财产还有剩余,除非赠与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由受赠人享有剩余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