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移植

第二节 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移植

信托制度由于其在财产管理和处分上的优势而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认同,在世界主要的金融中心所在地,几乎都承认信托制度的合法性,基于发展商业和全球贸易的现实需求,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将这一发轫于英美法系的制度移植到本国。正如梅利曼所言:“所有的财产权制度中,只有信托被两大法系的比较法学者广为探讨,它也是惟一被成功移植到其他体系的普通法制度。”[10]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失去衡平法的信托”[11]虽然面临着和大陆法系传统观念融合的诸多难题,但毕竟信托制度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扩散开来并开始生根发芽成长。

由于两大法系各自发展出了固有的一套法律体系,包括立法上的概念体系和司法保护体系,所以一个法系中具有独特性的制度要融入另一法系之中,其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就信托而言,大陆法系引入信托制度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其财产权概念与信托概念的不同,这些理论上的障碍“包括所有权的绝对性;物权法定学说;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履行正式手续和进行公告的必要性;本土法律缺乏构成信托的关键要素(比如,忠诚义务)以及本土现有规则适用于信托情形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等”[12]。但无论如何,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引入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尤其是伴随着《海牙信托公约》的产生,信托制度在全球的影响力日隆。

对于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逐渐生根发芽、遍地开花的现象,英美法系的学者其实抱有一种复杂的心态,一方面因为信托制度得到更多国家的承认而感到骄傲,另一方面由于大陆法系的信托制度往往对“原汁原味”的信托制度进行了改良甚至改造,导致两大法系的信托制度看起来不太一样,所以英美法系的学者又对此感到有些不满、不屑或者担忧。这正如英国学者所言:“这些大陆信托未能吸收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力量或者衡平法默示信托的能力。模仿依然是奉承唯一真挚的形式!”[13](https://www.daowen.com)

为分析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继受过程,笔者选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来对信托制度的移植做一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