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簿查询的标准:信托财产和信托当事人双重标准
在担保物权的查询上,存在债务人和担保物两种查询的标准。就信托登记而言,虽然其登记的客体既包括信托财产又包括信托法律关系,但在查询时究竟是以信托财产为标准进行查询,还是以信托当事人为标准进行查询,则要结合信托登记簿的介质来判断。如果信托登记簿的介质是纸质,则只能通过信托财产来查询信托登记。纸质登记簿难以承载过大的信息量,这决定了其只能围绕应登记财产来进行登记。传统上,应登记的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权利或特殊的动产及知识产权,这些财产或者地理较为固定,或者容易进行编号检索,因此登记的成本较低。如果信托登记仍然以纸质登记簿来进行,则势必也只能以信托财产为中心进行登记,所以在查询时,也只能以信托财产为标准来进行查询。例如,在信托登记机构备置纸质信托登记簿的条件下,查询人可以填写查询申请书,写明欲查询的财产,如位于某处的不动产,然后由登记机构检索并提供给查询人该处不动产之上的信托法律关系。
但我国现在已经全面进入登记系统电子化的时代,纸质登记簿的时代即将过去。电子化信托登记簿具有信息量大、登记方便、查询便捷、容易保管等优势,其查询起来更为便捷,因此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可以同时查询信托财产和信托当事人。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财产权登记机构无不致力于推进登记系统的电子化。例如,《土地登记办法》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房屋登记办法》第29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就实现了登记系统的电子化,因此根据其向社会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由于信托登记系统应当融入现有财产权登记系统,因此必将同步实现信托登记的电子化,那么信托登记系统就不仅可以针对信托财产做出检索程序,而且可以将信托当事人的信息也做成检索程序,此时有权查询的主体不仅可以对信托登记情况进行远程异地查询,而且可以选择针对信托财产或信托当事人来进行查询。例如,受托人的债权人欲知悉受托人的真实责任财产状况,但是其并不知道哪一部分财产是受托人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哪一部分是其固有财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以受托人为标准进行查询,从而可以知悉信托财产的范围,从而在判断受托人责任财产范围时将信托财产排除,了解受托人的真实偿债能力,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1]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Trusts,Vol 1:3.(https://www.daowen.com)
[2] 日本三菱日联信托银行编著:《日本信托法制与实务》,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审订,台北金融研训院2009年版,第61页。
[3] 林炫秋:《论遗嘱信托之成立与生效》,载《兴大法学》第2期(2007年11月)。
[4] 朱斯煌:《信托总论》,中华书局1941年版,第36页。
[5]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6页。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村镇建设办公室编:《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7] 张步峰、熊文钊:《行政法视野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