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与公证制度的比较

第五节 信托登记与公证制度的比较

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谓公证,是指当事人将其法律行为在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展示,由国家公证机关制作证明文书以证明该法律行为的存在。在现代社会中,公证机关及其公证人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迅速便捷的公证服务,其公证书具有强大的效力,而且公证文书也可以进行验证,以至于有人认为公证制度可以取代登记制度。但笔者认为,至少就信托领域而言,信托登记与公证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各有其独自的价值,公证制度并不能取代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登记与公证制度二者可以互相配合以促进权利变动的稳妥、保护各方交易当事人,而不是彼此取代。例如,在不动产交易中可以运用公证制度,“以其作为登记审查之‘过滤器’,发挥其辅助功能,提高不动产交易之可信度”[29]。具体而言,公证制度与信托登记之间有如下重要区别。(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