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登记机构的两种思路:统一或分散
关于信托登记机构的设置,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为统一模式,即设置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另一种思路则为分散模式,即根据信托财产种类的不同而分别设置信托登记机构。
(一)统一信托登记机构的思路
设置信托登记机构的统一模式也称为理想模式,即主张我国应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不再区分信托财产的不同而统一由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这种思路看到了我国目前各种财产权分散登记带来的重复登记、查询不易等弊端,认为建立一种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可以克服目前登记状况的弊端,实现信托登记和查询的便利。
这种观点得到了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例如,原银监会曾于2008年6月16日印发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采取了此种思路,该意见稿的第2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信托登记,适用本办法。”第4条更是规定:“信托登记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方式,由信托登记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但是在2017年正式发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中,则改变了这一思路,将其登记范围仅限于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等。
(二)分别设置信托登记机构的思路
分别设置信托登记机构的思路即为分散模式,也称为现实模式,即在我国现有财产权登记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其对各种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登记职能即可,不必再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统一登记机构。按照此种思路,应当在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海事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自的财产权登记职责范围内,增设信托登记的职责,由此实现信托财产的登记。(https://www.daowen.com)
此种观点也得到一些政府部门的响应。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经在2007年起草的《房地产信托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第3条就规定:“房地产信托登记应当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按照这一思路,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增设房地产信托登记的业务类型,以此实现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业务。但由于其后国务院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进行大部制改革,住建部负责房屋登记的职权范围被划分到国土资源部,随后又整合进入自然资源部,故房地产信托登记的部门立法工作便被搁置。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6条仍然规定:“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从这一规定尚难看出自然资源部对于信托登记是准备采取与其他部门建立统一登记系统的方式,还是准备沿袭分散登记的思路。
原银监会在2017年发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中,改采分散登记的思路,规定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的登记,在信托产品(主要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率先实现了信托分散登记,在规范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登记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信登公司的平台,对信托产品进行统一、集中登记,发放唯一产品编码,可以达到产品公示的效力;而通过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设及对信托受益人所持信托受益权的电子化簿记管理,进而构建信托发行、交易流转市场,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托受益权的登记确权问题”[8]。
(三)两种思路的比较
应当说,统一登记和分散登记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统一登记机构思路的优点是能够实现信托登记的集中化,并可以建立高效率的电子化登记系统,当事人在查询时极为便利,能够节省交易成本。但是,此种思路的弊端是难以克服目前财产权登记机构设置的现状限制,因为信托登记不能完全脱离权利本身的登记,如果重新设置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则势必要求原有的财产权登记机构做出改变甚至被撤销,如此则难度太大。而如果不改变财产权登记机构设置的现状,则新的统一登记机构难以有效利用原有登记机构的信息,如果一个财产设置信托,统一登记机构不能利用原有登记机构的信息的话,就必须重新建立有关财产权的资料库,如此则极大地增加了登记机构的运行成本,得不偿失。
而分散登记的优势在于实现起来较为容易,因为无需对现有登记机构作出重大调整,只需在已有登记机构的基础上增加有关信托登记的业务内容即可,操作起来难度不大,因此可以尽快实现信托登记制度的构建。但是此种思路的弊端在于没有对现有登记机构过于分散而导致分工不明、查询不易的状况作出改变,所以有可能仍会沿袭这些弊端。
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赞同分散登记的模式,因为目前信托登记制度缺失的状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如果等待统一登记模式的实现,则势必耗费许多时日,导致信托实践的发展停滞不前。更重要的是,笔者认为信托登记虽然在理论上是一个独立的登记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应当融入各项具体财产权的登记制度中,在具体财产权的登记事项上增加一类信托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的效力上附和该项财产权既有的登记效力。
所以分散登记机构的思路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思路,这也是原银监会在试图统一整合各类财产权信托登记之后,不得不采取分散登记现实做法的原因。进行分散登记可以分轻重缓急,逐步推进,即“信托业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当前信托业界最迫切需要的一些财产登记,如土地登记、股权登记等,在国务院法制部门的协调下,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配合,积极推进,先制定出土地、股权等信托登记规则,以解信托经营机构的燃眉之急”[9]。当然,为了避免财产权进行信托登记时出现重复、交叉的状况,在各个登记机构增设信托登记业务时,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作出改进:一是将各类信托财产的登记机构作为明确的划分,既不出现应登记财产权的遗漏,又不出现重复和交叉登记的情况;二是应当同步推进信托登记系统的电子化,不仅在各个登记机构内部实现登记系统的电子化,还应当尽快实现各个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同一平台连接,从而解决全国范围内监管难、查询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