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财产权登记机构的现状
信托登记机构是对应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时的登记机构。如前所述,应登记的财产具有多样性,种类较多而且差异较大。虽然自《物权法》颁布以来,我国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不仅实现了土地和房屋权利的统一登记,而且陆续将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也整合到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职权范围之内。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种类繁多,即便是可登记的财产权,也远非不动产物权一类,因此,即便实现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也很难由单一的登记机构对所有的信托财产进行登记,而只能根据具体应登记信托财产的种类而交由不同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部整合了不动产的登记事项之后,依照法律法规应登记的各类财产权仍然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具体情况请见表2。
表2 应登记财产权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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