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时期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移植
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移植,有两个较为突出的表现,一个是上海租界的挂号道契制度,另一个是1921年发生的“信交风潮”。前者是土地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最早运用,后者则是营业信托在我国最早的大规模发展时期。
(一)挂号道契
道契是清朝末年国势衰败、外国势力在我国设立租界之后的产物,指外国人在华租地的土地凭证。外国人原本只能在租界范围内租地,但由于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范围不断扩大,外国人可租地的范围也随之扩大,甚至时常超出租界的范围。道契的颁发有一定的程序,即欲租地的外国人在找到合适的土地之后,“与原业主签订契约,并将签好的契约呈送领事官,领事官再将这些契约转送上海道署查核。上海道署查核完成,表示认可之后,加盖道署官印,交还双方收执。此种租地契据并无正式名称,由于是上海道台发出,一般便称为‘道契’”[26]。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签发,到20世纪30年代被南京政府废止,道契制度在我国存续了近90年。
道契相比较清朝政府传统的土地买卖或租赁权证如田单等而言,对人民有更大的吸引力:一是道契所记载的租地,其面积经过了仔细而科学的丈量,因此道契对于土地四至的记载较为准确,“惟道契以土地坐落四至及亩数之记载,甚为正确,国人欲求之而不得”[27];二是道契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记载较为准确和详细;三是道契经过租界所属外国势力和清政府双重认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四是道契的格式较为标准、统一,纸张和印刷精良,易于保管;五是因道契所引发的纠纷可以在租界内通过会审公廨进行审理,在诉讼中“有外国司法权力的保护,使得道契土地免受战争或是动荡局势的影响”[28]。随着土地价值的攀升,土地租赁与买卖交易渐趋繁荣,“道契作为有价抵押品日益受到中外银行的青睐,甚至成为上海金融市场信誉最高、流通性最强的信用工具,由此吸引了一批有资力的华人委托外商办理道契,产生了租户由外商挂名,实际土地属于华人的‘洋商挂号道契’”[29]。华人为了土地租赁交易的便利而委托外国人出面以领取挂号道契的方式,实质上就是英美信托制度的运用。具体步骤为:
“一华人欲在租界内取得土地,他需要找到一个愿意为他办理道契申领手续的外国人,由此外国人与租界内的中国业户商量以取得租地,原中国业户同意租地之后,便由此外国人按照程序,与中国业户签下草契,以此草契报请其领事馆征得领事官的同意,并经会丈局会丈,报由道台批准,发给道契。此道契上所填写的姓名为该外国人的姓名,即为该外国人所享有所有权利的土地契证。此时,为了证明华人的土地权利,通常由外国人开具一张权柄单,在权柄单上注明,申领道契的土地权利的实际上享有者为该华人,华人取得该权柄单,整个洋商挂名道契的手续便告完成。”[30](https://www.daowen.com)
在挂号道契中,华人为了能够享受道契所带来的诸种便利,将土地作为信托财产,外国人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土地取得道契,该土地登记在外国人名下。因此,信托财产具有了形式上的独立性,作为委托人的华人既可以自己作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作为受益人。而记载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的权柄单则具有信托合同的性质。受益人以后如欲转让土地权利,只需持权柄单到受托人处记明受让人、办理过户,土地租赁的实质权利即可移转,十分便利,这便是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由于外国人在挂号道契中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有利可图。因此不少外国人专事为华人申领道契,形成一种营业,被称为“挂号商”。史尚宽先生评价挂号道契时称:“此种信托制行之已久,特国人未加注意耳。”[31]
(二)1921年的“信交风潮”
清末洋务运动中,清政府以“官督商办”的形式开办了一大批企业,这些企业的兴起带动了当时股票交易的发展。1914年12月,北洋政府农商部参照外国立法制定了《证券交易所法》,1920年7月1日,由孙中山和上海实业家虞洽卿发起成立的第一家交易所“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正式开业,短期内便以近乎百分之百的收益率而获利颇丰,随后其他一些交易所也都生意兴隆,由此引发了各类交易所的设立热潮。“从1921年5月起,新设交易所逐月增加,几个月间上海的交易所就多达136家,使中国的交易所数目居全球第一,为当时的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美国的好几倍。”[32]由于投资有机可乘,这一时间内商人们竞相设立信托公司以吸收游资进行证券投资获取暴利。尤其是在1921年,从5月到7月的短短三个月内,竟然就有12家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资本额共高达8100万元。当时由于学界对于信托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相关知识的宣传不足,人们对于信托制度的认识也不深。当时的信托公司在营业范围上其实是以银行业务为主如吸收存款放贷,代理业务为辅,而真正的信托业务却数量甚少。当时信托公司经营的业务,除了银行业务以外,剩下的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及房地产,经收房地租,代理保险,代客保管物品及保管箱之出租等一类之银行附属事业,而英美盛行之财产管理,执行遗嘱,遗产管理等个人信托业及团体基金之管理,公司债信托等法人信托业务,可谓绝无仅有”[33]。信托公司缺少真正信托业务的原因,一是当时发行公司债的企业数目极少,进行公司债的信托业务在客观上缺乏市场;二是当时人们还缺乏委托专业理财机关帮助理财的意识,而且20世纪20年代是战乱年代,人们不敢轻易将财产交给信托公司作长期的投资管理,唯恐发生不测而失去财产;三是当时的人们还不习惯信托公司介入遗嘱遗产的事务处理之中,当时的人们“对于个人财产通常保守秘密,不愿交付他人处理,执行遗嘱等事则往往托付亲友,这进一步扼制了信托需求的增长。所以,开展个人信托业务的余地不是很大”[34]。
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政府监管不力、法律缺位、信托公司与交易所勾结互相炒作彼此股票,导致金融投资过热、供大于求,形成巨大的泡沫经济。银行意识到了当时证券市场已经存在的巨大风险,因此开始收紧银根、从严放贷,加上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工业发展放缓,因此矛盾在1921年冬季骤然爆发,大批交易所纷纷破产倒闭,许多信托公司受其牵连也纷纷倒闭,“11月份,是绝大多数信托公司与交易所一起卷入‘信交风潮’,步入败亡的转折点”。[35]风暴之后,上海140余家交易所中,未破产者仅剩下6家。而当年新设立的12家信托公司中,该年过去之后仅剩下中央信托公司和通易信托公司两家经营较为谨慎稳妥的信托公司幸免于难。由此,“信交风潮”就是指1921年冬在上海突然爆发的大批信托公司和交易所的纷纷破产倒闭的风潮,由于该年处于民国十年,因此也称为“民十信交风潮”。这一场风潮使整个国家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甚至给世界经济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一年对于信托业来说,先是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引人关注,随即在金融危机中和交易所一起土崩瓦解,从设立狂热,到破产风潮,再到金融风暴,一年之内尤如坐过山车一样,繁华景象如昙花一现。“在大崩溃的过程中,倾家荡产、断送性命者时有所闻。以投机狂热开始的1921年成了中国商业史上‘最为痛心的一年’。”[36]
1921年的“信交风潮”给信托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在民众心中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印象,“1922—1926年,在‘信交风潮’之后整整五年时间里,上海一地新增的信托机构只有1家:1922年设立的中孚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与1921年信托公司初兴之时的狂热状态形成鲜明对比”[37]。经过这次风潮的洗礼,幸存下来的两家信托公司继续稳妥地开展信托业务,而一些银行也开始设立信托部经营信托业务,使得信托业得以继续发展下去。
1921年是信托公司在我国历史上的首次大规模集体亮相,该年可谓信托业在我国的发轫之年,但之后信托业却立即受到挫折,元气大伤,可见对于信托业的发展需要有国家的有效监管加上信托法律的健全,只有在这样的良好环境下,信托才不至于沦为投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