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的主体不同

一、面向的主体不同

公证制度侧重于在当事人之间展示法律关系的状况,而信托登记侧重于向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展示当事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证制度主要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借贷、租赁等合同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以及遗嘱、遗赠等法律关系提供证明,这种证明主要是在当事人内部记载和展示当时所约定的法律关系,以免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而信托登记对于信托财产之上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记载,重在向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展示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以表明何种财产为信托财产、受托人的权限如何等重要信息,以免第三人因为不知该信托关系的存在而致其利益受损。向第三人展示信托关系便是信托关系的向外公示,以彰显当事人的信托关系并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一般而言,在信托关系内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还会有详细的信托合同以记载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信托登记与公证制度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不可以相互取代。相反,两者可以起到相互配合的作用,必须登记的信托财产即便是在信托合同公证之后也必须办理登记;而信托经登记之后,当事人还可以将信托合同进行公证,以加强在当事人之间的证明效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