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

突发公共事件其核心词汇是“突发”与“公共”,“突”有忽然、超出等意,“发”有发生、出现、引起、送出、放、射、表达、打开、揭露、公布等意,“突”与“发”构成词组,表达“迸发;忽然爆发”,强调不可预测、突然发生,出其不意。“公共”二字有“公有公用,属于社会的”之意,指涉及范围广、具有全社会影响的。因而,根据字面意思,突发公共事件可理解为突然发生的,涉及范围广、具有全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在西方指“危机事件”“公共危机”,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PublicEmergency。欧洲人权法院将其解释为“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强调危机局势及其产生的影响。美国将其定义为“由美国总统宣布的,在任何场合、任何情景下,在美国的任何地方发生的需联邦政府介入,提供补充性援助,以协助州和地方政府挽救生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及财产或减轻、转移灾难所带来威胁的重大事件”[1],强调危机应对与政府处置。可见,西方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在时间上,强调紧迫、迫在眉睫;第二,涉及范围广,影响全体公民;第三,危害大,威胁全社会正常秩序;第四,应对紧急,需政府公共权力介入采取应急措施将可能危害降到最低限度。(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常采用的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2]。《预案》主要从时间与范围两方面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界定,既包括时间概念“突发,突然发生”,也包括范围概念“公共,威胁全社会、危及公共安全”。随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将“突发公共事件”改为“突发事件”,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此规定在原有《预案》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要素,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强调了紧急应对,突出应急管理

综上所述,笔者借鉴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也试图将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研究范畴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危机事件,需公共权力介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并调动公众力量妥善处置,将事件危害降至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