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舆情主体的本质

(一)微博舆情主体的本质

在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互动中,微博舆情主体既是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也是网络社会关系中的网络人。尽管微博的传播情境与舆情表达机制发生了变革,但微博舆情主体依然不可能脱离社会客观现实,也无法摆脱社会现实情境的约束。同时,在微博空间中微博舆情主体之间互联关联,意见、情绪与情感在不同舆情主体间传播与交融,最终形成合意。“只要有人与人,就会有权力结构”。微博尽管看似乎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依然存在社会结构的权力关系。因此,对微博舆情主体本质属性的探讨应着眼于客观社会现实。

第一,社会性。社会性是微博舆情主体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2]。微博舆情主体是社会公众,是由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所组成,自然不能脱离人的本质,因而社会性也是微博舆情主体的本质属性。人类在改变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也在改变主观精神世界。在社会交往中,人以“镜中观我”的方式产生意识[3],以他人来反观自我。因而,探究微博舆情主体,不能脱离其社会性的本质属性,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产实践与物质交往,不能脱离社会精神生产实践与精神交往。离开舆情主体社会性的本质属性,就会陷入唯心主义与纯理性的僵局。

第二,自主性。微博舆情主体是能够自主表达意愿、情绪与态度的人。如果持有情绪、态度与意愿的不是自主的人,那么这些情绪、态度与意愿就不是舆情。各种社会组织机构、权力部门、新闻媒体及企事业单位等,他们传播的信息是出于特定的组织目标,代表着组织机构的利益,尽管与社会群体有着一定的类似性,但他们不是舆情主体。因而,在微博舆情中,政务微博、媒体微博、企业微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与组织机构的官方微博,都不是微博舆情主体,其传播的信息也不是微博舆情。(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共同性。众多个人与群体能成为某一特定突发公共事件的舆情主体,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拥有一定的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共同兴趣与共同意见。这些共同性使他们在某些问题上能产生情感共鸣,激起情绪波动,产生表达欲望并采取相关行动。因而,共同性是舆情主体形成的基础。在众多的舆情事件中,素不相识的社会个体因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在网络平台上聚集,成为该事件的舆情主体。而突发公共事件往往关乎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及社会观念相关。一旦事件发生,会使众多人产生共鸣,从而做出反对或赞同的决定,导致舆情爆发。正如福克斯·米勒所指出的“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各种能量和力,他们各自有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公共事务与共同利益是社会舆情产生的重要基础,在人类早期社会,舆情只限于较小的社会群体,稳定少变,作用有限。在现代社会,由共同利益而激发的舆情一旦爆发,往往能迅速传播并引发全社会关注,如果相关问题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舆情是很难消退的。

第四,多维性。微博舆情主体的多维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层次的立体结构。微博舆情主体由个体与社会群体构成,可以是普通个体,也可以是社会名人,还可以是业缘、趣缘、血缘、学缘、地缘群体等。如在某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微博舆情中,舆情主体既包括普通微博用户,也包括加V或不加V的微博意见领袖,还包括微博集群或群体微博。这种微博舆情主体的多维性,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与意见表达的多元性。二是多维性还表现在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需求与目的。虽然作为特定事件的微博舆情主体,他们面对的是共同的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但在具体意愿表达时,所表现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从而导致舆情主体的情绪、态度与意愿的多样化。

第五,可变性与多样性。微博舆情主体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社会公共议题、社会事件、社会问题的出现或消亡不断变化着。首先,微博舆情主体的形成取决于公共事务、社会问题或现象的出现,一旦问题解决,舆情逐渐衰退,那么关于这个事件或问题的微博舆情主体就不存在了。其次,在表现形式,微博舆情主体以“个体”或“群体”形式存在,但同一个微博舆情主体可以不断在不同的话题与议题中切换,成为多个议题的共同的舆情主体。因此,微博舆情主体具有一定的多变性与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