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舆情
传统社会的舆情主要存在于社会民众日常生活的言谈中,受地域与传播渠道的限制,舆情只限于小范围的群体内传播,很难突破群际与地域的限制。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与民众社会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人皆有麦克风”的网络平台为普通民众表达意见、交流情感、宣泄情绪提供了渠道,各种社情民意在网络平台汇集,舆情在网络空间不断放大与聚合,形成以草根民众意愿为代表的网络舆情体系,正重构着我国社会的舆论生态格局,发挥着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功能。德国大众传媒学家、政治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尔-诺伊曼(ElisabethNoelle-Neumann)指出:“舆论是社会的皮肤”,在当前,网络舆情已成为社会舆情的“晴雨表”与“风向标”。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网络空间的折射,来源于现实社会,又影响与作用于现实社会的进程;它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是舆情表达与传播介质延伸至互联网上。何为“网络舆情”?学者杜骏飞将网络舆情定义为:“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的看法或言论。”[13]徐晓日认为,网络舆情是公众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对某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的共同观点。[14]周如俊等认为,网络舆情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带有一定倾向性和影响力的公众对“焦点”“热点”问题发表的言论和意见。[15]刘毅认为:“网络舆情就是通过网络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的总和。”[16]很显然,前几位学者将网络舆情界定为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共同观点和带有一定倾向性意见,这些说法混淆了舆情与舆论的概念,舆情是多种意见的集合,舆论才是共同意见,舆情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共同意见或大多数的意见时才是舆论。所以,前几位学者的定义更适合网络舆论而非网络舆情。相对而言,刘毅对网络舆情的界定更为科学合理。尽管这些学者在舆情与舆论的辨别上有所偏差,但这些定义有其共同点:第一,强调舆情传播介质是互联网;第二,强调舆情的表现形式是公开表达和传播的;第三,舆情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某些社会问题与社会现象,已突破了仅对国家管理者政治态度的限制。网络平台的“二八定律”,即网友80%的注意力放在20%的“焦点”与“热点”问题上,因而在探讨网络舆情时,一些学者常常将研究重点放在一些“焦点”与“热点”的舆情事件中。(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网络舆情是民众(包括个体与各种社会群体),在互联网上表达的对各种公共事务、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所持信念、情绪、态度与意见的总和。网络舆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舆情的发展,但并不能完全代表社会舆情,毕竟通过互联网表达意见、观点与态度的网民只是社会民众的一部分,不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因此,网络舆情对民意的代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