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又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不仅存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存在工人阶级同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这几个阶级都享有参加国家政权的权利。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突出特点。进入社会主义以后,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同时,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来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我国多党合作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第三,从概念的表述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国情,有它突出的优点。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在我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因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确切地表示出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

在新的历史时期,江泽民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江泽民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全体人民作为主人管理自己的国家,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也是同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区别。他还明确地指出:“人民是我国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