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江泽民在2001年1月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讲道:“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德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22]在十六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江泽民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的结合,对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它们共同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历来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方略,二者不存在哪个优哪个劣的问题,它们共同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的范畴归属、产生过程、调整范围和作用方式等都有所不同。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的方略,不能相互替代。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它们必然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它们是可以结合,也是必须结合的。
要深刻领会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要深刻领会江泽民关于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的论述:“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种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23]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国基本方略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第一,两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第二,两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它们都要创造和保证有利于经济发展、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的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人际关系和谐,人民生活幸福。第三,两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思想大都在法律里有明文规定,我国宪法和其他许多法律中,都直接规定和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法治既靠人们的自觉守法来实现,也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是一种“硬约束”;德治主要是依靠人们内心的理想信念和修养以及社会舆论来维护,是一种“软约束”。第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法治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并重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德治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强调人们的义务,提出许多要求,但并不强求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德治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人们的行为,而且包括人们的思想、品德和行为的动机,德治调整的范围比法治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治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德治调整。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重要地位和功能,也要看到它们的不足之处,从而,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才能充分地发挥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是同等重要的,我们既要推进法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要厉行德治,大力培养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需要。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经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最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