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提出

1.“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提出

香港、澳门、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40年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凭借其坚船利炮打开中国大门,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香港被英国强占,澳门成为葡萄牙的殖民地,而宝岛台湾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与祖国大陆处于分离状态之中。

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多次表明自己的立场,香港、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考虑到香港、澳门的实际情况,主张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谈判解决港、澳的主权回归问题。关于台湾问题,我国政府以民族利益为重,提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主张,并表示,如果台湾回归祖国,一切可以照旧。这种思想,是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思想来源和理论准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依据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实现祖国统一的方针,逐步形成“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这一科学构想,从正式提出到最终确立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确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形势出现了新的态势和格局,我国周边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与世界各国广泛建立了外交关系,特别是中美关系实现了正常化,这为祖国统一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与此同时,台湾在国际社会中的处境日益孤立,港澳地区与祖国内地的联系愈来愈密切,祖国统一的客观因素逐步成熟,最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任务顺理成章地提到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来。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路线的指导下,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告台湾同胞书》中进一步强调,实现祖国的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希望台湾当局以民族利益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作出宝贵的贡献。《告台湾同胞书》首次正式宣布了我们党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明确指出,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并建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海峡两岸之间的军事对峙状态,以便为双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环境。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制定和落实,为“一国两制”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必要的理论前提与现实可能。

第二阶段:“一国两制”思想的形成。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就台湾问题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重要谈话,系统地阐明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两党的对等谈判;台湾与祖国大陆实行通邮、通商、通航;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等。这实际上是“一国两制”思想的具体化。

1982年9月,邓小平明确地阐述了“一国两制”思想的含义。他指出:“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1]同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作出了专门规定,从而为“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标志着“一国两制”科学思想的正式形成。

第三阶段:“一国两制”思想的发展。

自1983年起,“一国两制”思想进入科学阐述和不断完善的新阶段。当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系统地提出了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明确地指出,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进一步指出:“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2]同年6月,邓小平更为明确地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