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我们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1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符合我国国家统一的历史主流和社会主义原则,符合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符合保障国家、民族安全和繁荣富强的要求。实践证明,这个制度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又能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稳定和统一,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和破坏。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15]当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保障民族自治地区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要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继续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文化和其他事业,为逐步清除历史遗留的民族之间不同程度上的差距而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要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反对大汉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问题时,非常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不仅仅指以上所说的民主制度,也包括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民主政治建设时,还特别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因此,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