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的概念
我国新《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规定明确地说明了婚姻法的任务和对象。但是,这一规定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法律本身的概念,而不是作为我国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法的完整定义。这一规定是我们研究婚姻法定义的主要依据。婚姻法的完整定义是: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所以,这个定义是广义的。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还有些国家的法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但不称“婚姻法”而称“亲属法”或“家庭法”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含义,作以下几点分析:
(一)婚姻法是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法律规范,它反映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要求。如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等。这些法律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这种规范要求人们必须作什么。如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的手续等。
第二类是禁止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人们不许作什么。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等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类是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人们选择某种行为,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不是肯定的,也不是禁止的。如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
对于这三类法律规范,义务性的要遵守,禁止性的不能违反,任意性的则可以选择。
(二)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就标明了这个法律的范围和性质,从而和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共同点是,都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婚姻法所调整的是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总和,是指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为内容的全部法律规范。这里包括:以婚姻为名称的法律规范,如1980年颁布、2001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其他名称出现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如《婚姻登记办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等。还有一些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被规定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如刑法、民法、国籍法等等。对于这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都是婚姻法学所要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