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程序

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程序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没有设立可撤销婚姻制度,实践中将一方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当作离婚来处理,是有悖法理的,因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一方在受到另一方或第三者胁迫而非本人自愿情况下成立的婚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也是无效的,离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缺乏当事人合意的婚姻自始就无效,当然也就不能用离婚来解决。所以,为了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婚姻法》特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在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同时专门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撤销的程序,这是十分必要的,它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按照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一规定说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成立的婚姻,是在受到他方或第三者胁迫的情况下而成立的,并非出自当事人双方本人的自愿。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也就是说,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本人在法定的场合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发生结婚合意的效力。包办、强迫、胁迫、欺诈等等原因造成的非自愿结婚恰好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当事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是无效婚姻,应当予以撤销。从新《婚姻法》的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或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即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迫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实践中,包办婚姻主要有指腹婚、童养媳、换亲和转亲、娃娃亲等。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对于婚姻当事人成立婚姻关系越俎代庖,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其成立的婚姻无效,应予撤销。

2.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即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男女结婚应该以爱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则以金钱为条件,它与婚姻的本质是相悖的。因此也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https://www.daowen.com)

3.强迫婚。强迫婚即指男女一方对于他方进行胁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胁迫的方式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结婚,使对方在本不愿意且恐惧中,被迫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因这种同意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具体强迫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比如以伤害对方及其家人的身体、剥夺其生命、损害其名誉、损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还有强迫被拐卖妇女成婚等。

(二)婚姻撤销的程序

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依据这一规定,撤销婚姻可以兼采行政和诉讼两种不同的程序。

1.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但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也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属于一方或双方受胁迫而成立婚姻的,应当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受理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但受胁迫的一方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以上两种程序,当事人可以任选一种程序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当事人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新《婚姻法》对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限限定为1年,主要是为了防止违法婚姻,促使主张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的权利尽快地行使,以免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和社会利益。

撤销婚姻实行不告不理制,而且撤销婚姻的申请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第三人无权提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不提出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主动宣布撤销婚姻。因为结婚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涉及到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心理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判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法代替当事人来表达其内心思想。只要当事人不主动主张其婚姻得撤销,法律不应直接干预。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