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帮助
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离婚时,对困难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并非夫妻扶养义务的延长,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所派生的社会道义上的责任。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女方也适用于男方,但其实质是为了贯彻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照顾经济能力逊于男子的妇女。目前,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仍存在一定差距,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女方居多,规定在离婚时对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助于消除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也可以防止因离婚造成不利的社会后果。
对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一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的,所谓生活困难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足以维持的;
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对离婚时不困难,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予帮助;
3.经济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可以不帮助。(https://www.daowen.com)
(二)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暂时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给予长期性的帮助;
3.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的,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
4.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应自行解决生活问题,他方不再负有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