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一、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该法第51条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这就是说,婚姻法对时间效力已经明确作了规定,按照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法律生效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从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另一种是由法律本身或由立法机关另行规定生效日期。我国婚姻法的生效采取的是后一种办法。采用这个办法比较灵活,从公布到生效有一段时间,这样,可以进行宣传、教育,便于法律的更好执行。法律生效以后,它就成为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新的准则,旧的法律在新的法律施行时起就废止了。需要指出的是,新的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法也是如此,例如,新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的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有关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等等,只能适用于这个法律施行后结婚的当事人,而不能适用于在此以前结婚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一个新的法律只能调整新法颁布后发生的社会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