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的条件和程序

一、解除收养的条件和程序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致使收养关系无法维持的,收养双方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收养人患严重疾病,无法抚养被收养人,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原有子女死亡或患严重疾病,收养人同意解除的。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同意解除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书面协议;(2)养子女已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3)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并在协议中作出自愿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4)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内容。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解除收养关系后财产分割情况;

3)如被收养人未成年,协议中还应包括被收养人今后生活的安置情况;(https://www.daowen.com)

4)因成年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书还包括给养父母的生活补偿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还应给付生活费。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凡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登记部门经审查后,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登记部门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证。

收养关系经协议、登记后,又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证明成立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是指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26条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或对解除后的财产生活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及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生活实际情况,听取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本着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未成年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原则,依照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合法合理的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应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