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概念和原因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原因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就是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在婚姻法律制度出现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规定婚姻成立的要件,凡符合结婚要件的结合才被赋予婚姻的法律效力。合法的婚姻行为是婚姻关系赖以成立、夫妻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赖以产生的基础。各国的婚姻立法虽有很大差异,但是要求结婚必须合法则是无一例外的。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法律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它是保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实施的必要手段,也是婚姻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的重要意义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必要保障,是否建立和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直接关系到对各种违法婚姻的治理。我国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的一大缺陷和不足就是没有建立起无效婚姻制度,从而不得不用作为解除合法婚姻手段的离婚来处理本属无效的各种违法婚姻,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因此,为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严肃性和一致性,保证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国家对婚姻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合法婚姻,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子女和家庭的利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新婚姻法特别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具体说,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还表示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在我国的婚姻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对合法成立的婚姻给予承认和保护,对缺乏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处理,才能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给想从事违法婚姻的人一种严厉的警告,对因违法婚姻而受到伤害的人给予一种有力的支持和保护。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违法婚姻造成的种种影响,对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全面防治违法婚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反,如果不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像过去一样对本应该依法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不闻不问,在发生纠纷时按离婚程序来处理,不仅会使法律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形同虚设,而且婚姻成立的合法性也无法保障。

2.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婚姻实践中,因各种各样的违法婚姻而引起的婚姻纠纷在整个婚姻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这些违法婚姻我们不能听之任之,而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依法认定其婚姻无效,才能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各种婚姻纠纷的发生,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建立无效婚姻制度,还可以对我国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早婚、重婚、近亲结婚等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和解除,以免给后代、国家、民族带来危害。

3.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并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我国过去由于没有无效婚姻制度,对各种违法的两性结合打击不力,造成了大量违法婚姻的出现。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一经发现,可以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这不仅可以减少另一方当事人所受到的痛苦和伤害,而且可以依法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使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无效婚姻的原因

无效婚姻的原因,是同婚姻成立的条件相对应的。只有行为人在成立婚姻关系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婚姻才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不能随意地认定某一婚姻无效而予以解除,从而引起婚姻、家庭的解体。从广义上讲,凡是不符合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都应视为无效,不产生婚姻的效力。国外多数国家立法中在对结婚条件进行具体规定的同时,一般对无效婚姻的原因也作了较为详尽的决定。我国新《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10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按照这一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某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本来就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存在,如果再与别人结婚,便会产生另一个婚姻关系。这就出现了前婚与后婚的重叠而构成重婚。实践中重婚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说,重婚者的前后几个婚姻关系都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亦构成重婚。二是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在婚姻关系之外,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即“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原则,所以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绝对无效的婚姻,我国刑法还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新《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凡是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凡是男女双方之间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两性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由于伦理的要求,尽管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直系姻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但实践中也要尽量避免为宜。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男女结婚后组成了家庭,双方就成了共同生活的伴侣,并承担着抚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染、提高人口素质,新《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其后果是十分危险的,如果其婚后又没有治愈,其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对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医学进行鉴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随意认定。我国目前推行的婚前身体健康检查制度,正是为防止无效婚姻发生的重要措施。

4.未到法定婚龄的。新《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这个年龄,才允许结婚,其成立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违反了这一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骗取结婚登记的,其结合也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