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处理好每一件离婚纠纷的关键。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细致的工作。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

1.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要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首先应当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

1)感情确已破裂,在时间上,是指已经破裂,不是可能破裂或将要破裂,夫妻双方在感情上的冲突是“由来已久”。

2)感情确已破裂,在程度上,是指彻底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破裂。即:夫妻双方在感情上矛盾很尖锐,是“积怨太深”。

3)感情确已破裂,在可能性上,是指真正破裂,而不是仅有破裂的表象或当事人主观上误认为的破裂。即:.夫妻感情上的分歧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已“无可挽回”。

2.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要有发展的观点,不能固定地、静止不变地看问题。夫妻感情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可以向积极方向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向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和和破裂。影响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是多样而又复杂的,我们在认定时,要发展地看问题,要看到过去,更要看到现在、将来,全面地进行分析。在认定夫妻感情变化时,不能只看一时一事,也不能轻信当事人的陈述,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客观分析,深入了解夫妻关系的真实情况。总之,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凭执法者的主观臆断,也不能偏听偏信,而应该根据客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分析。正如马克思所说:“某一婚姻已经死亡,……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既然在肉体死亡的时候你们要求确凿的、无可反驳的证据,那么,立法者只有根据最无可怀疑的征象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7]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多年经验,于1989年11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即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从婚姻基础、婚后情感、离婚原因、夫妻关系之现状及有无和好之因素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新婚姻法要求凡属于《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中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按新婚姻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

1)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也即从婚姻关系的四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

(1)看婚姻基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的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结婚的形式包括包办婚姻、自主婚姻和自恋婚姻。包办婚姻是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强迫包办而结成的婚姻。感情基础差,易于造成婚后夫妻不和,是离婚纠纷的重要原因。自主婚姻在形式上男女双方是自愿的,但实际上结婚以男方或男方家庭给付使女方及女方家满意的彩礼为条件。这类婚姻感情基础较差或一般,双方在结婚时就已经埋下了婚后不和的种子和因素。自恋婚姻是双方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总体上说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未经充分了解的草率型婚姻,或双方的感情是建立在追求容貌、钱财、权势的基础之上的婚姻,其婚姻关系稳定性也较差。

一般来说,婚前基础好的,婚后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和好的可能性也大。婚前基础不好的,婚后容易发生纠纷和矛盾,且不易和好,有的甚至成为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如包办买卖婚姻,草率结婚等都可成为离婚的直接原因。但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自由结合的夫妻也会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对此,我们应有辩证的观点,不可一概而论。(https://www.daowen.com)

(2)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是看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婚姻关系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内容,双方的思想品德、工作状况、志趣爱好、生活习惯、脾气秉性以及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等都会影响夫妻感情。因此,在分析婚后感情时,第一,要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婚前基础有好、较好、一般或差之分,婚后维持原状未变化。还是向好、较好、一般或差的方向发生了变化。如果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变化的,那么引起离婚的冲突,可能是偶然因素,容易调解和好。如果感情是向坏的方向发展,而且每况愈下,那么引起离婚冲突的,就可能不是偶然性因素了。第二,要看婚后感情变化的特点,是先好后坏;还是先坏后好又坏,还是时好时坏,或者一直很好,突然变坏。第三,要看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是外界因素的作用,如婆媳关系不和;是政治上的原因、经济上的原因,还是思想作风上的原因,或者是性格爱好、生理上的原因。

总之,要从婚后感情变化的总体上,确定其现时的感情状况,是属于比较好的、一般的、差的、还是比较差的。要从变化的趋势中,得出正确结论,不能只看一时一事,要看夫妻感情变化的全过程。同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由于人们的性格特点、教育程度、思想修养、心理素质、生活、工作环境的不同,表达感情的方式和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透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要具体分析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感情状况。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也就是离婚的理由,是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根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或被否定,可能处于败诉的地位。为了胜诉,原告往往会扩大事实,制造假象,或捏造事实,掩盖其离婚的真实动机,以便强调自己起诉的理由。而被告为了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以便取得胜诉,往往利用自己抗辩的地位用一切办法否定原告的离婚理由,甚至隐瞒事实真相,扩大对方的缺点和错误。

因此,分析离婚原因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查清离婚的真实原因,弄清事实的真相,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第二,要注意弄清离婚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罗列离婚的许多材料和事实,必须从中提炼概括出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的离婚原因,并对这些争议的事实和现象的性质加以区分确定,如属于经济问题还是作风问题,是性格不和还是婆媳关系不好,不同性质的离婚纠纷,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所起的作用和特点,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弄清离婚的主要原因,判明离婚纠纷的性质,对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有重要意义。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这是在以上三看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今后发展的前途所作的估计和预测。它决定调解工作的方向,也为最后作出判决提供了根据。从夫妻关系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如果夫妻间的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和长期的矛盾,双方还共同生活,并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具有和好因素,应加强调解和好工作,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二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一线和好希望,坚决不离的一方有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此时,也应加强调解和好工作,调解无效的,可判决不离。三是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的,调解和好或离婚均达不成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当然如果双方感情确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该准许离婚。

2)具体理由认定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除了要对夫妻感情依据上述方法全面分析外,还可以依据夫妻一方的具体事由进行认定。按照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许离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