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务的清偿

二、债务的清偿

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共有财产上的收益由双方共同享有,对共同财产的添置、维修以及共同生活的消费也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同时,夫妻双方对与第三人发生的外部民事法律关系也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平等的民事义务,而且对外负连带责任。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因离婚而解体时,对因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双方负有同等的清偿责任。对夫妻一方为个人需要单独所负之债,他方无代为清偿的义务,由其本人偿还。

(一)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清偿原则是: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如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

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6.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对于双方就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可以由双方合理分担清偿,也可以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清偿。(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有共同债务的,应先清偿债务,再分割财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如负债一方确实无力偿还的,也说服他方代为清偿,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

对于个体经营户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经营一方个人债务,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用夫妻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动用共同财产并以个人名义从事某项经营,其经营所得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由此经营而形成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修改稿(1990年12月)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第96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