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因而男女在法律面前理所当然应该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见,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最主要的根据或出发点。

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的高度概括。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既是宪法原则男女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极其重要的标志。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他们的社会地位相一致,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属于公有,男女两性是朴素的平等关系。随着原始公有制向着私有制的过渡,以及阶级、剥削的出现,男子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超越了妇女,男性掌握家庭大权,男性奴役女性的情况逐步产生。私有制完全确立后,更是如此。男女不平等是私有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公开歧视妇女,实行夫权统治。虽然资产阶级提出男女平等的口号,并在法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男女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妇女的经济地位低于男子,工资比男子低,失业比重大,许多妇女因抚养子女,从事家务劳动,不能外出工作,所以这种男女平等带有很大的虚伪性和局限性。总之,只要以私有制为核心的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还存在,男女平等就不能真正实现。

我国解放前的妇女受着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四大绳索的严重束缚,男女之间是主从的依附关系,妇女没有任何地位,既没有人身权利,也没有经济权利,被视为家庭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其,过着十分痛苦的生活。

中国共产党创建以来,始终把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看作是革命事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旧社会一切压迫、歧视妇女的反动法律和制度被迅速废除。(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现行《宪法》第48条第2款特别强调:“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同时,婚姻法、劳动法等也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成绩是巨大的。建国40年来,妇女已经成为生产建设战线以及其他各条战线上的一支主力军。各行各业中涌现出大批英雄、模范,出现了不少女教育家、女科学家、女工程师和女企业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总之,40多年来我国男女平等原则在各个方面的贯彻、执行,对于破除男尊女卑的旧传统、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对建立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产生了巨大作用。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为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贯穿在各章各节中,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都可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男女有同等的权利;对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经济上的互相帮助,双方也是同等的。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在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互相抚养的义务平等。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姊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