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件有三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新《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结婚的首要条件。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这一规定也是反对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依据,凡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婚姻均不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是违法婚姻。
所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含四点含义:
第一,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当事人本人的自愿,而不是第三者的意愿;是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斥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以及其他人对当事人的强制。
第二,以男女双方的互爱为基础。它强调结婚不应受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干涉,也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婚姻当事人应摆脱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势的影响。
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凡是未达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碍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均属无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胁迫、诈欺所作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因受重大误解所作的错误的意思,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非不允许父母和亲友的关心和帮助。凡不违背当事人意志,不侵犯当事人婚姻自主权,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是善意帮助,否则就是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对于父母、亲友或其他第三人的意见采纳与否,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由婚姻的本质决定的。婚姻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合,这种结合决定了两个人的命运,与谁结合,是否结合,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任何包办强迫,横加干涉的行为都会造成悲剧。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新《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法定婚龄的概念。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以下两个含义:(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上始许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它不是最佳结婚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年龄。(2)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当书人必须遵守。违背法定婚龄的规定,不到年龄结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成立的婚姻是无效婚姻。(https://www.daowen.com)
2.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古今中外的法律均对适婚年龄有明确的规定。而法定婚龄的确定又都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
自然因素是一个民族的身体和生理发育状况及地理、气候条件等。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中,人的发育期和成熟期并不完全一致。一般地说,热带地区人的身体和生理发育成熟期较早,结婚的年龄相对偏低,寒带地区人的身体和生理发育成熟相对较晚,结婚年龄也应相应后移。因此,在确定法定婚龄时,不能无视自然规律,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只有身体发育健全、思想定型成熟的男女才能承担起婚后的各项义务。人为的降低婚龄,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有损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而人为的提高婚龄、限制结婚有悖于人的生理需要,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引起严重后果。
社会因素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和民族的风俗习惯等内容。这是确定结婚婚龄的重要依据。婚姻虽然具有自然属性,但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在考虑男女两性结合条件时,必须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来确定。如我国封建社会由于战争频繁,瘟疫不断,死亡率高,人口增长缓慢,统治阶级为了适应征丁、服劳役的需要,历代均实行早婚,法定婚龄普遍较低,唐开元间为男15岁,女13岁;宋、明、清均为男16岁,女14岁,对到法定婚龄不结婚的,法律还规定予以制裁。一是在经济上给以制裁,如汉朝,对不早婚者实行五算,即收5倍税;二是在人身上给以强制,如不早婚就由长吏配之;三是治父母罪。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革早婚的习俗,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女后代的利益,特别是为了加速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对法定婚龄作了重大的修改。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80年婚姻法又将法定婚龄适当推迟,确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这一规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四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姻质量。
3.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定婚龄是人们结婚必须具有的资格,不到法定婚龄不允许结婚。在此基础上,国家实行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新《婚姻法》第6条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作为提倡性条款,提倡人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并对实行者予以一定的优待。
晚婚是指要求晚几年结婚,一般来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是要求晚几年生育。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我国将婚龄与育龄分开,婚龄是结婚的年龄,育龄是生育的年龄。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女性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56天的产假外,另增加奖励假15天,产妇护理婴儿有困难的,也可转由男方使用,在上述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民由所在村给予鼓励。但必须注意的是,晚婚晚育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提倡性条款,这点与法定婚龄不同,因此,只能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人们自觉遵守。对已达法定婚龄,不到晚婚年龄的人要求登记结婚的,可动员教育其实行晚婚,经动员当事人坚持要求结婚的,应准予登记。
4.对婚龄的特殊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允许作特殊的规定。如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民航的飞行人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
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广大群众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是满意的。但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早婚现象依然存在。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及偏远落后地区问题十分严重。为了逃避婚姻法的制约,当事人结婚时不履行法定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同居。1988年××省农村结婚不登记的就有十万对,同年××省此类违法婚姻也占成婚的18%,其中,大部分均为早婚。据1987年统计,全国因早婚而引起早育的出生人口达250万,严重冲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
二是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对于晚婚晚育,我国婚姻法仅作了提倡性规定,但有些地区将计划生育政策中的晚婚年龄要求法律化,强制当事人遵守。对于未达晚婚年龄,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不出具结婚证明,以阻止当事人结婚,这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
(三)必须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新《婚姻法》第2条、第3条有明确规定。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指无配偶者才具有结婚的资格,无配偶有三种情况:一是未婚;二是丧偶;三是离婚。有配偶者再婚的,构成重婚罪,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上述三条为结婚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