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财产关系

三、夫妻的财产关系

(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我国新婚姻法根据我国目前夫妻财产的状况,对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婚姻法》从第17条到第19条共用三条来对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首次在婚姻法中确认了夫妻个人财产,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内容及其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所作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期间。因此,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者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这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夫妻双方是否都有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各方收入多寡,都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如一方有工作,有工资、奖金收入,另一方没有工作,只在家庭中从事家务劳动,这并不影响无收入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使用、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也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2)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上述投资经营者是一方还是双方,其经营所得收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是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无法确认为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的,视为共有财产。

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新《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在对共同财产行使处理权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思,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同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个人财产作出规定,新婚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依据这一规定和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途径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但结婚时间未满10年的。以上财产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归一方所有。

6)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应当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应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继承法处理。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协议的方式,将某一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效力等未作具体规定,新婚姻法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其中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可以约定排除共同财产的适用。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允许夫妻对财产另行约定是适应夫妻关系的财产状况所作出的规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个人财产无论在量或质上均较之过去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拥有大量个人财产的夫妻为数不少。他们对于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用益等方面往往有些特殊需要。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适应中老年人再婚的需要。中老年人再婚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和赡养关系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加以规定。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也是适应离婚率增高情况下保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仍有逐渐增高的趋势,夫妻婚前财产虽然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但财产的本息依据法定共同财产制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的家长为保护自己子女的财产所有权不受离婚的影响,也为了防止骗婚的发生,需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于婚前的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作出约定。另外,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结婚的日益增多,约定财产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财产制度,我国设立约定财产制,也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2)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对象。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因为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其财产利益。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影响到第三人的财产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变更废止原约定的,如果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变更和废止时也要采取相同形式,否则容易引起争执。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内容。依据新婚姻法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5)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废止。婚前缔结的约定于结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婚后缔结的约定于约定当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约定生效后,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可由双方协议撤销原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也可以对原约定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变更。

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7)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但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均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8)约定必须自愿、合法。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此项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无效。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二)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新《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扶养照顾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即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也有要求妻子扶养的权利,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也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的,不受感情好坏影响。只要夫妻关系还存在,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就必须履行扶养义务。在实际生活中,男女两性在经济能力上仍有一定的差别,一般妻子要求丈夫扶养的居多。这项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般说来,在夫妻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夫妻间的扶养不会发生问题。但在夫妻关系发生裂痕时,一方往往在对方需要扶养时不尽扶养义务,致使对方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当双方因扶养费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付给扶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首先教育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强制执行。如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索要扶养费的条件应是无独立生活能力,如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新《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除。姘居的男女不享有这项权利。如果一方在离婚的诉讼过程中死亡,他方仍可以合法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去世后,任何人不得侵犯或限制他方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在旧中国,妻子没有继承权,丈夫去世由儿子继承,寡妇改嫁,不准带走财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则,但立法的精神是保护妇女的遗产继承权,特别是保护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寡妇继承丈夫的遗产后,即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寡妇再嫁离开家庭,完全有权将所得财产带走,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夫妻互相继承遗产时,如果家庭中还有与夫妻处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继承,防止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被继承人于1950年以前纳妾,其妾一直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的,应与妻享有同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