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026年03月08日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https://www.daowen.com)
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因一方虐待、遗弃他方要求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