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

新《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在旧社会又称私生子女。如果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父母结婚的,仍认为是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非常低下,不能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甚至一出生就被剥夺生命。新《婚姻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的“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禁止一切危害非婚生子女生命的行为的含义。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主要是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造成的,子女本身无任何责任。因此,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是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新中国成立后的两部婚姻法都肯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彻底改变了这一不公正的现象。

(三)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义务

按照新《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生活费、教育费的数额和负担方式,应根据生父和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上述费用可一次付清或分期给付。非婚生子女经生母同意,生父也可将子女领回自行抚养。如刘甲(女)和刘乙(男)相识后,未婚先孕,生一女孩,由刘甲抚养。后因女孩生病的治疗护理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刘甲诉至法院,要求刘乙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刘乙承认女孩是他与刘甲所生,并表示愿意承担抚养女孩的义务。法院查明,刘乙和父母一起生活,经济富裕,其父母愿意帮助儿子将孙女养大成人,孩子由生父领回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经法院调解,女孩由刘乙领回,自行抚养。(https://www.daowen.com)

如果生母与别人结婚,该人自愿负担其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生父也可酌情减少或免除上述费用。根据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独立生活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对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

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在司法实践中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有两种情况:

1.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他所生。人民法院应让生母提出证据和其他人证、物证,例如证明在受孕期间有同居的事实;或证明该人为子女生父的信件或其他书证、物证。由此综合分析,加以认定。

2.生母与丈夫同居,又与人通奸,生下的子女,丈夫不承认孩子是他的。按照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问题》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的意见:“这小孩是在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中所生,男方现主张非其所生,应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既提不出任何证据而法院亦无法寻找证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男方的主张不能证明,在这认定下对小孩问题予以判决。”即男方提供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明,小孩只能判断是他的。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血球试验的可靠性越来越大,有些大城市开始运用白细胞抗原试验的方法进行亲子鉴定。如198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医院诉陈××、苏××代领女婴案,采用上述鉴定方法,确定了女婴的亲生父母。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以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作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亲子鉴定的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