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封建主义生育观

三、破除封建主义生育观

实行计划生育是人类生育史上的伟大变革,是移风易俗的一场革命,必然会受到封建思想和旧传统势力的干扰。尤其在农村,男尊女卑、家长制等封建主义流毒仍在腐蚀人们的思想,在生育观上表现的尤为突出。生育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有些人至今还抱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信条,这个“后”必须是男孩。还有的人在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等旧观念的影响下,认为“多子才能多福”,等等。这些都妨碍着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执行。

当前,在推行计划生育,进行新旧两种生育观的斗争中,我们应当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鼓励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

在加强思想教育中,除深入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政策和措施外,应当帮助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大力发展生产和福利事业,帮助他们破除封建、传统的生育观,树立和巩固新的生育观。

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婚姻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贯穿在全部婚姻法之中,它们互相联系,互相配合,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执行婚姻法,应当全面地贯彻这五项基本原则,不可片面地强调其中某些原则,而忽视另一些原则。这对于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肃清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实体,而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与婚姻法应当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与反对的,凡是法律所要求和倡导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肯定与支持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决婚姻家庭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婚姻法从法律的导向性与宣言性功能出发,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条款,力图通过法律的导向性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共同生活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内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对夫妻关系具有导向性。夫妻相互忠实,是指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应该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相互尊重,是指夫妻应当相互以礼相待,不得侮辱对方,并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及其独立权利。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规定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是首次。但就世界各国立法而言,却是较为普遍的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帮助与救助”;《瑞士民法典》第159条明确规定了“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婚姻双方相互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又如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虽然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历来主张尊老爱幼,敬老爱幼,但一方面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家长制传统,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家庭的一大特征,并贻害至今。另一方面,当前的社会变革使我国传统的尊老、敬老优良传统道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出现了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财产,父母子女的道德关系倒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新型家庭关系的发展。因此,新婚姻法在总则中作出导向性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