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姐对弟妹的扶养

二、兄姐对弟妹的扶养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发生和存在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实践中,我国有不少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朝夕相处,同舟共济,相依为命,也有不少兄弟姐妹虽然婚后分别居住,但彼此来往亲密,同甘共苦,相互扶助。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兄弟姐妹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条件的。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的三个条件

1.弟、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上需要扶养;

2.兄、姐有实际的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

3.他们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虽未死亡、但确实没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抚养义务。

(二)弟、妹承担对兄、姐的扶养义务的三个条件(https://www.daowen.com)

1.弟、妹曾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若无负担能力,则无此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新婚姻法新增加规定的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它体现了兄弟姐妹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而不是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应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应包括养兄弟姐妹和形成了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