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收养

一、涉外收养

《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人、送养人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1.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3)由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4)经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公证的,并经该国外交部门认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5)符合其所在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https://www.daowen.com)

6)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书。对于夫妻共同收养,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还应出具其委托收养书。委托收养书也须经公证和认证。

2.送养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送养人是公民的,须出具送养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与被送养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2)生父母送养子女的,还须出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须出具该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被送养人的监护人的证明。如该被送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要出具未能查找到该弃婴生父母的证明;如该被送养人是孤儿,要出具其生父母死亡的证明;如该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要出具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状况证明。

(二)涉外收养的程序

外国人收养中国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应通过其本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与中国收养中心联系;无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的外国公民可直接与中国收养事务中心联系。长期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在其居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养中国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可直接与其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城市福利处联系。欲收养居住地外的儿童者,仍需与中国收养事务中心联系。外国收养组织或个人不得直接与社会福利院联系收养事务。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以及送养人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